給關心勞工權益的花媽與勞工局您好:

我的表妹住楠梓區,在大發工業區某公司(她因為擔心被迫離職,不願透露)服務,因為年前生育請了生產假(依規定請假),公司自產假期間就以“請假去生產“為理由,自動扣薪五千元,至今生育後,回到工作崗位近一年,卻依舊被扣薪水五千,目前每個月一萬多(幾乎是基本工資)的收入。該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,並將生育視為個人之選擇與事務,讓女性在職場上倍受性別歧視與差別待遇。懇請花媽、勞工局/勞檢處要加強宣導、督導與評鑑。勿讓這些蔑視性別差異與勞工權益的公司僱主,枉顧員工個人的就業權,而任意地違法減薪。謝謝~(期待花媽的呼籲與市府的行動,讓勞動權益更落實!尤其是對於女性的勞動!感謝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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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市民,您好:
有關您於100年8月28日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收悉,市長非常重視,經交本局處理,本局先於8月31日下午2點10分致電回復,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:

一、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:「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8星期;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4星期。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。」另查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:「…三、工資之議定、調整、計算、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…。」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、21條規定:「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8星期;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4星期;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1星期;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5日。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」「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」合先敘明。

二、 薪資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議定,雇主除須依法給付女性勞工產假期間工資,更不得因勞工請產假而有扣薪等不利之處分。

三、 倘該公司確有違法情事致臺端權益受損時,建請提供公司名稱、住址、負責人姓名及相關事證,逕向本局所屬勞動檢查處檢舉(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,電話07-7336959),申訴人定當予保密。

四、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宣導及查核,原已列為本局專案檢查重點業務,本局持續為保障勞工權益及勞資關係和諧而努力。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疑問,歡迎您與本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游小姐(電話:07-8124613分機249)聯繫,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。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。

敬祝您
身體健康、萬事如意

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局長 鍾孔炤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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